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盐商终字第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盐城三本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三本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商终字第00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城迎宾西路南湖花园综合楼1号。法定代表人祁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巍,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道芝,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三本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孙英村一组博拓路1号。法定代表人戚银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芳,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盐城三本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院(2013)都商初字第0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3)都商初字第04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志忠审 判 员  胥 霞代理审判员  郭华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