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法执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197号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0086号民事调解书。2015年2月9日王某某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3000元。本院在执行该案中,被执行人赵某某自动履行了给付案款义务,申请人已从本院领取全部案款,本案已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眉法执字第001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保军代理审判员 任 皎代理审判员 王亚幸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菲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