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陈红诈骗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64号罪犯陈红,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安宏乡和平村*****号。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8日作出(2010)天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并责令被告人陈红退赔被害人人民币十二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10年7月25日交付执行。2010年9月28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13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红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反省其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的严重危害,决心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踏实改造,争取早日重获新生;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无较大违规行为发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学习认真,考试成绩较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虽系病犯,在制鞋包装劳动岗位上,坚守劳动岗位,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定,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99.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光辉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