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城埠民初字第00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沈继岭与李德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继岭,李德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宿城埠民初字第00626号原告沈继岭。被告李德亚,电话。原告沈继岭与被告李德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继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德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继岭诉称:被告李德亚欠原告沈继岭人民币250000元整,原告沈继岭多次索款无果。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李德亚立即支付劳务款250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10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德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沈继岭承包被告李德亚的劳务工程,该劳务工程现已交付使用。原被告双方经结算,被告李德亚欠原告劳务工程款250000元,并向原告沈继岭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钢筋工沈继岭班组工人工资款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元),欠款人李德亚,2011.10.25”。被告李德亚至今未支付该工程款,因而成诉。以上事实,有欠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李德亚向原告沈继岭发包了劳务工程,原告沈继岭未取得劳务工程的施工资质,故上述劳务工程合同因违反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无效。而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且双方对工程款进行结算,故被告李德亚应按照约定的工程款全额支付,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该合同系无效合同,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李德亚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李德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应视为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德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继岭劳务款250000元;二、驳回原告沈继岭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收取50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李德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该院为征收单位,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80)。审 判 长 臧 委人民陪审员 徐遵华人民陪审员 王新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倩法律提示: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第4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