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法民初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任兴成与罗元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兴成,罗元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0520号原告任兴成,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黄学文,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元春,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原告任兴成诉被告罗元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兴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兴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任兴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焕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