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成都建国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成都建国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290号原告蒋某某,男,汉族,1973年8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县。被告成都建国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王建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成都建国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涂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崔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