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州民初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崔桂芳与董文华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桂芳,董文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州民初字第1548号原告崔桂芳。委托代理人杨川,四川世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桂芳与被告董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桂芳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元,由原告崔桂芳负担。审判员 胡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