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永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6-04

案件名称

陈天合与杨永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永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天合;杨永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416号原告陈天合,男,汉族,1972年1月2日生,小学文化,云南省永胜县人,农民,住永胜县。被告杨永涛,男,汉族,1976年9月9日生,小学文化,云南省永胜县人,农民,住住永胜县。原告陈天合诉被告杨永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因被告杨永涛涉嫌酒驾,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对杨永涛提起了公诉,同年8月19日本院作出了中止审理的民事裁定书。2015年2月9日原告以永胜县人民法院(2015)永刑初字第06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已对民事赔偿一并作出了判决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天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00元,减半收取5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芮昌雷审判员  刘雪松审判员  郭瑞琼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邓永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