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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刑林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XX失火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浏刑林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53年7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林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失火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放、刘先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从家里出发前往某某某山场采摘油茶籽。从某某某责任田田边经过时,见堆放在水圳中的茅草(系被告人张某某日前从责任田田墈上和水圳中清除的)已被晒干,被告人张某某便起意将其烧掉,遂向他人(一捕蛇人刚好路过)借来气体打火机,将水圳中的茅草点燃。十来分钟后,被告人张某某见已无明火便离开责任田上山采摘油茶籽。余火引燃责任田上方路边的茅草,正在某某某山场采摘油茶籽的被告人张某某之妻谭某某见状便要被告人张某某赶快去将其扑灭,被告人张某某即折了一根树枝赶到责任田上方路边奋力扑火,但未能扑灭。见某某某发生山火,当地村民纷纷赶去扑火,谭某某遂要本组村民赖台兴报警求援。被告人张某某在扑火中被烧伤,幸被村民送往医院救治。后经古港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积极扑救,山火于当日22时许终被扑灭。经浏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调查,该起森林火灾的受害森林面积为16.73公顷。2014年11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向森林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因擅自焚烧茅草不慎引起森林火灾的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上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谅解。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了社会调查评估,浏阳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本院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收被告人张某某为社区矫正人员。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出院记录,谅解书,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人员资格证书等书证;证人谭某某、赖某某、张某某、罗某某、赖某某、屈某、汤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赖某某、赖某某、赖某某、刘某某、赖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森林火灾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擅自焚烧茅草,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但情节较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积极抚慰被害人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具备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责令被告人张某某服从所在地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郑小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罗 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