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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枝江执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枝江市威诚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宜昌市金太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枝江市威诚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金太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执字第00071号申请执行人枝江市威诚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江汉大道239号。法定代理人张勇,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市金太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七星台镇。法定代表人薛建强,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16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7756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熊春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