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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40号原告:沈某某,女,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石某某,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嘉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