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0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罗某甲与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罗某戊,罗某已,罗某庚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0848号原告罗某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谭鸿飞,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乙,男,汉族。被告罗某丙,男,汉族。被告罗某丁,男,汉族。被告罗某戊,男,汉族。被告罗某已,男,汉族。被告罗某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甲与被告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罗某戊、罗某已、罗某庚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罗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骆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黎嘉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