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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0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罗某甲与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罗某戊,罗某已,罗某庚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0848号原告罗某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谭鸿飞,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乙,男,汉族。被告罗某丙,男,汉族。被告罗某丁,男,汉族。被告罗某戊,男,汉族。被告罗某已,男,汉族。被告罗某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甲与被告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罗某戊、罗某已、罗某庚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罗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骆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黎嘉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