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立二民申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与被申请人辽阳市亿达运输有限公司、何奇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申诉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沈阳市亿达运输有限公司,何奇光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立二民申字第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凯。委托代理人:王利侠。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沈阳市亿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恩良。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何奇光。再审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辽阳市亿达运输有限公司、何奇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灯塔市人民法院(2014)灯民三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仅依据被申请人何奇光与受害人家属签订的赔偿协议为证据,便草率判令申请人全额履行保险合同限额,实在令申请人服判。本院认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跃刚审判员 张晓晨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冯笑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