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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顾艳伟与罗扬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艳伟,罗扬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777号申请执行人顾艳伟。被执行人罗扬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青民一初字第17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罗扬敏、梁渝曼共同所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61号佳得鑫水晶城4层E85号商铺(所有权证:邕房权证字第××号)。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丽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