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一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291号原告:杨某,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彦,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兰兰。被告:何某,女,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胡清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汪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