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初字第002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申某某诉某某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何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何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276-1号原告申某某,男,195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大荔县同州路。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陕西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住所地大荔县。负责人,冯某某,系该该公司经理。被告何某某,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被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荔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系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某某诉某某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何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何某某驾驶的陕XX号起亚牌小型轿车予以保全,对车户查封,并提供保证金。被告何某某也向本院提供反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何某某驾驶的陕XX号起亚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间交由被告何某某经营保管,但不得变卖、转移、损毁、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建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