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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门工民初字第00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刁卫新与曹佩领、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卫新,曹佩领,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门工民初字第00809号原告刁卫新。被告曹佩领。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88号海联大厦13楼。负责人黄允豪,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刁卫新与被告曹佩领、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庭前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核认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卫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刁卫新承担。审判员  施俊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廖莉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