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执字第25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陆燕飞与无锡市鑫涛机械厂、朱小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燕飞,无锡市鑫涛机械厂,朱小贤,王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字第2523-1号申请执行人陆燕飞。委托代理人张亚文(受陆燕飞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泽鹏(受陆燕飞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无锡市鑫涛机械厂,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双庙村彭村。投资人朱小贤,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朱小贤。被执行人王敏华。申请执行人陆燕飞与被执行人无锡市鑫涛机械厂(以下简称机械厂)、朱小贤、王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惠洛民初字第00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机械厂、朱小贤、王敏华需归还借款。根据申请执行人机械厂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即向被执行人机械厂、朱小贤、王敏华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限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机械厂、朱小贤、王敏华未自觉履行。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陆燕飞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陆燕飞亦未能提供。执行中,本院分别至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银行、无锡农村商业银行、交通银行等各无锡分行查询机械厂、朱小贤、王敏华的存款情况,经查,上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存款。执行中,本院至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机械厂、朱小贤、王敏华名下车辆情况,经查,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执行中,本院至无锡市房管局查询机械厂、朱小贤、王敏华名下房产情况,经查,朱小贤名下有座落于洛社镇新兴锦绣苑8号楼302室房产一���,本院依法予以查封,因涉银行抵押而暂未处理。执行中,本院至无锡市惠山区工商局查询机械厂对外投资情况,经查,该公司无对外投资。执行中,本院向申请人陆燕飞通报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机械厂、朱小贤、王敏华财产线索,陆燕飞无法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机械厂、朱小贤、王敏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陆燕飞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机械厂、朱小贤、王敏华、臧建英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3)惠洛民初字第0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银涛执行员 诸葛明执行员 蒋瀚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