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辰执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董春乐与杨绍义刑事附带民事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春乐,杨绍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辰执字第2351号申请执行人董春乐,农民。被执行人杨绍义,农民,(现服刑)。申请执行人董春乐与被执行人杨绍义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绍义在服刑。已执行60000元,并发还董春乐,余款40665.45元,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条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柏林审判员 李连明审判员 赵大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