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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宋长珍与杨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长珍,杨光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239号原告:宋长珍,女,193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建设街58栋4单元2层33号。身份证号码210102193812120026。被告:杨光,男,196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建设街58-33号。身份证号码210302196410310032。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长珍因与被告杨光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长珍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长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缓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长珍承担。代理审判员 :牟欢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马梦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