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沙商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南京水冰淼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太仓市奕浩纸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水冰淼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太仓市奕浩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太沙商初字第00203号原告南京水冰淼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铭,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驰,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仓市奕浩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浩。原告南京水冰淼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奕浩纸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王月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南京水冰淼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施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仓市奕浩纸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京水冰淼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6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将该款汇入被告帐户。2014年8月28日,被告归还原告20000元,尚余80000元未能归还。此外,被告立下借条明确双方借贷事实。后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80000元;诉讼费用亦由被告承担。被告太仓市奕浩纸业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0日,被告太仓市奕浩纸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浩向原告南京水冰淼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到南京水冰淼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正其中于2014.8.28号归还贰万元正尚结欠人民币捌万元正¥80000.元”,陈浩在该借条下方签字。当日,原告南京水冰淼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太仓市奕浩纸业有限公司帐户汇款100000元。2014年8月28日,被告太仓市奕浩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南京水冰淼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汇款20000元。后原告南京水冰淼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向被告太仓市奕浩纸业有限公司催要余款80000元,未果。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银行汇款凭证原件及到庭原告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南京水冰淼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主张被告太仓市奕浩纸业有限公司仍欠其借款8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南京水冰淼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借条原件、银行汇款凭证原件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该事实应予认定。故原告南京水冰淼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主张被告太仓市奕浩纸业有限公司归还借款8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太仓市奕浩纸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太仓市奕浩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南京水冰淼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借款80000元。被告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太仓市人民法院帐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市支行,账号:45×××1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838元,合计1738元,由被告太仓市奕浩纸业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苏州园区支行,账号:55×××99。代理审判员 王月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焦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