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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刑执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阳媚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阳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752号罪犯刘阳媚,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温瑞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阳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刘阳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供了该犯自2011年11月至2014年10月间的考核情况表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阳媚在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改造,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4000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学习,到课率达100%,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生产任务。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考核情况表、各科考试成绩单及罪犯本人年终总结和管教干部评语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阳媚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阳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鲍华敏审 判 员 吴益平审 判 员 赵绍庆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姚 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