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陆亨年与钟锦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陆亨年,钟锦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陆亨年,船员。被执行人:钟锦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海法舟事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钟锦军所有的“浙嵊渔14268”船的柴油补助款9483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献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 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