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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段二枝、郭国芳、段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段二枝,郭国芳,段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金初字第31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团锋,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二枝,女,59岁。被告郭国芳,男,60岁。被告段好,女,49岁。本院在审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段二枝、郭国芳、段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银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晨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