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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商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山东隆德商砼有限公司与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张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隆德商砼有限公司,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张蛟,吴云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商初字第95号原告山东隆德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王俊德,总经理。被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法定代表人耿玉金,董事长。被告张蛟,男1969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被告吴云图,男,1953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隆德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张蛟、吴云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2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隆德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65元,减半收取703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安丘市华翔冷却塔厂负担。审 判 长  范曙光审 判 员  马文霞人民陪审员  郝士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