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调确字第07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李向捷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07409号申请人李xx,女,1944年11月4日出生。申请人李x1,女,1947年10月3日出生。申请人李x,女,1950年10月2日出生。申请人李x1,女,1956年10月22日出生。申请人李x2,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自由职业者。申请人李x3,男,1953年10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x4,女,1980年9月6日出生。2015年2月9日,申请人李xx、李x1、李x、李x1、李x2、李x3代理人李x4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xx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1、座落在北京市西城区xx巷x楼x门xxx号(建筑面积为:53.1平方米,产权证号为:京房权证西私字第673**号)产权归李xx所有;2、由李xx给付李x2房屋折价款85万元(于调解协议书确认之日付清);给付李x310万元、给付x220万元、给付李x230万元、给付李x345万元(均于2015年4月30日之前付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xx、李x1、李x、李x、李x2、李x3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xx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李xx、李x1、李x、李x2、李x2、李x3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xx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秦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晓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