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成城与被执行人王昊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城,王昊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1429号申请人:成城被执行人:王昊昕申请人成城与被执行人王昊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的(2014)建叶民初字第027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成城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昊昕在给付三千元欠款后,剩余欠款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142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黄中发执行员 庞 然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宋凯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