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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成城与被执行人王昊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城,王昊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1429号申请人:成城被执行人:王昊昕申请人成城与被执行人王昊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的(2014)建叶民初字第027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成城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昊昕在给付三千元欠款后,剩余欠款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142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黄中发执行员  庞 然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宋凯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