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感中行终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张珍香与应城市公安局处理信访事宜的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珍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行终字第0007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珍香。上诉人张珍香不服应城市人民法院(2015)鄂应城行立初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珍香不服应城市公安局编号为003号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孝感市公安局作出的孝公(信)复查字(2014)01号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和湖北省公安厅作出的鄂公(信访)复核字(2014)91号复核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向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述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和复核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是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2005)行立他字第4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原审法院对张珍香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应予以维持。上诉人张珍香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祁国华审判员 黄 伟审判员 张耀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