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法执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5-22
案件名称
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陈剑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陈剑锋;杨红姣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法执字第1638号申请执行人: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1号招商大厦3301室法定代表人:车东讃组织机构代码:71786860-8委托代理人:刘鑫玉,男,汉族,1988年4月1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陈剑锋,男,汉族,1970年9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被执行人:杨红姣,女,汉族,1977年3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上列当事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法民初字第5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管局、车辆管理所,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人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