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丁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213号原告:丁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刘峰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