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二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计拥政、陈雪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拥政,陈雪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065号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法定代表人:周红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计拥政,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陈雪慧,女,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计拥政、陈雪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雪慧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陈雪慧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智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