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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3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XX与陕西东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陕西东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3468号原告XX。委托代理人周文海,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振杰,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东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XX法定代表人王增社,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希拓,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陕西东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减半后由原告承担225元。审 判 长  叱红梅代理审判员  蒲婷婷人民陪审员  徐 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孙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