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民初字第03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XX与陕西东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陕西东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3468号原告XX。委托代理人周文海,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振杰,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东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XX法定代表人王增社,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希拓,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陕西东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减半后由原告承担225元。审 判 长 叱红梅代理审判员 蒲婷婷人民陪审员 徐 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孙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