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昭阳刑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6-26
案件名称
王文祥、王正银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文祥;王正银;候坤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昭阳刑初字第584号公诉机关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文祥,男,1983年12月1051,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文化,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号十五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3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昭阳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正银,1994年2月2334,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人,初中文化,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社35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3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昭阳区看守所。被告人候坤波,男,1994年12月2336,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人,初中文化,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弯社3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3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昭阳区看守所。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昭阳检公诉刑诉[2014]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祥、王正银、候坤波犯盗窃罪,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一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巧章、书记员高亚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文祥、王正银、候坤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4日,被告人王文祥、曾某、曾大海(在逃)张某害人张正停放在昭路某霞路皇马KTV旁的大众迈腾轿车车窗砸烂,将车内的公文包等物品盗走;2014年3月5日下午16时,被告人王正银、曾某、曾大海王某1人王文朋停放在昭阳区晨曦路画苑宾馆侧门对面人云C×××××H299轿车车窗砸烂,将车内的挎包等物品盗走;2014年3月17日,被告人王文祥、王正银、候坤波王某2人王义成停放实验中学对面环湖贵B×××××2497轿车车窗砸烂,将车内的挎包等物品盗走;2014年3月17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王文祥、王正银、候坤波蔡某1人蔡光文停放在昭阳区“荷花蒂斯”建云C×××××2919黑色众泰轿车车窗砸烂,将车内的挎包等物品盗走;2014年3月25日,被告人王正银、候坤波韩某害人韩杰停放在昭阳区振兴路上的轿车车窗砸烂,将车内的手机、警官证、驾驶证、持枪证等物品盗走;2014年3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王正银、候坤波徐某人徐道金停放在昭阳区二环路龙云D×××××223A东风风尚商务车的车窗玻璃砸烂,将车内的红色包等物品盗走。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张某害王某1、王某2、蔡某1、韩某文徐某、徐道金的陈述,搜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现场辩认笔录和辩认照片,作案工具照片,价格鉴定书,鉴定结论通知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以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祥、王正银、候坤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提出对被告人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该案中各被告人作用、地位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鉴于被告人王正银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不服从管理,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本院综合全案,考虑到各被告人的作案次数、认罪态度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正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三月三十日起至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候坤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三月三十日起至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王文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三月三十日起至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声礼代理审判员 :李丽华人民陪审员 :谢崇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 陈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