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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黄民初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金云法、张富香与王羿竣、陈紫涵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云法,张富香,王羿竣,陈紫涵,黄玲巧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黄民初字第1752号原告:金云法。原告:张富香。委托代理人:彭陈明。被告:王羿竣。被告:陈紫涵。委托代理人:杨显军。被告:黄玲巧。委托代理人:黄凤。原告金云法、张富香与被告王羿竣、陈紫涵、黄玲巧为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牟宇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金云法、张富香及委托代理人彭陈明,被告王羿竣,被告陈紫涵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显军,被告黄玲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金云法、张富香及委托代理人彭陈明,被告王羿竣,被告陈紫涵的委托代理人杨显军,被告黄玲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云法、张富香起诉称:两原告系死者金x的父母。2014年7月21日晚,金x与朋友一起吃饭,饭后到锦凤凰ktv唱歌。当晚10点左右,金x等人准备散去时,被告王羿竣带被告陈紫涵、黄玲巧到场,要金x好好招呼。此后,被告王羿竣离开。而被告陈紫涵与金本一起饮酒。酒后,被告陈紫涵、黄玲巧要求金本送她们回家。金x在送她们回家途中,被告王羿竣又打电话要求金x送其回家。金x即接来被告王羿竣并送其回家。此后,金x送被告陈紫涵、黄玲巧回家途中,在头陀镇店头桥头处,车辆驶出路外坠入河中,造成金x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的交通事故。原告认为,三被告明知金x酒后,仍要求金x送客,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且积极受益,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现要求被告王羿竣、陈紫涵、黄玲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50%即198798元。审理中,原告将死亡赔偿金的计算金额调整为387460元,诉讼请求变更为231468.25元。被告王羿竣、陈紫涵、黄玲巧答辩称:原告称三被告主动要求金x送回家,与事实不符。事实上是金x执意顺便带他人回家。原告认为三被告积极受益,不符合事实。从顺便带回家的角度看,当晚顺带回家的人不只三被告,而是六个人;从当晚唱歌的角度看,参与者有20人左右,最后散场时亦有10人左右;从当晚就餐的角度看,就餐者有16人左右。这些人是否都是受益者?本案基础事实是金x过生日请众亲友喝酒、唱歌,唱歌后期通过被告王羿竣叫了被告陈紫涵、黄玲巧,结束时金x推掉朋友请来的代驾,不听规劝,以顺带为由执意带他人回家,驶出路外坠入河中。被告方不是整个晚上全部活动的参与者,不是形成x本醉酒状态的主要喝酒参与人,也没有对金x进行积极的劝酒,仅仅是与他人一起被顺带回家。原告的��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在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二张,证明两原告是死者的父母,金x未婚,没有子女,两原告是金本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2、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2014年7月22日凌晨金x酒后驾驶浙j×××××号小型轿车从黄岩驶往头陀方向,车上乘坐陈紫涵等人,在途中坠入河中,造成金x死亡的事实。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3、林某、葛盛通、鲍某调查笔录以及证人林某、鲍某到庭作证,证明当天晚上金x与被告共同饮酒,尤其是被告陈紫涵提出要求与金x共同饮酒,酒后还要求送其回家。被告方质证后表示,证人所述在锦凤凰唱歌、喝酒情况,以及结束后朋友们均劝说过金x不要酒后开车并为其叫来了代驾等均系事实,但被告陈紫涵并未要求金x送其回家,被告黄玲巧并称自己当时要打的回家,是金x说顺路要她一起回家。本院对相关事实结合其他证据再作分析认定。根据原告及被告陈紫涵的申请,本院从交警部门调取了相关的笔录并在庭审中出示。原告表示三被告的笔录没有完整地反映客观事实,事实是三被告明知金x酒后仍要求金x送她们回家。被告方对笔录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相关事实结合其他证据再作分析认定。关于事故当晚金x为何酒后驾车,双方存在较大争议。原告称是被告陈紫涵以自己第二天要去上海为由要求金x送其回家,被告则予以否认,称是金x自己推掉朋友请来的代驾,不听规劝,以顺带为由执意带他人回家。本院认为,从证据上看,虽然证人鲍某称当晚听见陈紫涵说第二天要去上海,叫金x送她回家,但对于对话的实际内容以及金x如何回答均表示不清楚,而证人林某在当晚已经为金x叫来了代驾,按照日常情理,在有朋友为金x安排了代驾的情况下,不会有其他人提出异议,主张金x不需要代驾,可以自己开车,证人鲍某也称曾与其他朋友一起劝说金x不要开车,因此,符合逻辑的解释,只能是金x当晚认为自己的意识状态足以驾驶车辆,拒绝朋友安排的代驾,决定自己驾车。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两原告系死者金x(1987年7月21日出生)的父母。金x未婚,无子女,两原告系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2014年7月21日晚,金x邀请亲朋好友十六七人(其中包括被告王羿竣)一起在黄岩舍得坊酒店聚餐,庆祝生日。期间,金x等人饮用了罐装青岛啤酒。饭后,众人又到黄岩锦凤凰ktv唱歌,并继续饮用罐装青岛啤酒。当晚10点左右,被告王羿竣与被告陈紫涵取得联系,邀请其到锦凤凰ktv唱歌。被告陈紫涵即带着被告黄玲巧及另一朋友到场参与。后被告王羿竣为送朋友先行离开。晚12时许,聚会结束。朋友林某为金x安排了代驾,但金x未接受,决定自己开车回家。被告陈紫涵、黄玲巧以及葛盛通、鲍某、沈贤明决定搭乘金x驾驶的轿车一起回家。金x先将葛盛通送到黄岩北城模具学校附近,又到西门乐购超市附近接上被告王羿竣。此后,金x先后将沈贤明送到新前街道西范村,将被告王羿竣送到澄江街道童家洋村,将鲍某送到澄江街道后林村。此时,尚有被告陈紫涵、黄玲巧乘坐金x车辆。因被告黄玲巧家在头陀镇前陈村,与金x家所在的头陀镇广兴岙村在同一方向,故金x先送被告陈紫涵回家。凌晨1时左右,车行至头陀镇店头桥头处时,车辆驶出路外坠入河中。被告陈紫涵、黄玲巧逃离车辆,金x因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金x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紫涵、黄玲巧无造成此事故的过错,无责任。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金x的死亡事故,主要原因在于金x拒绝朋友安排的代驾,不听朋友的劝说,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主要过错在于金x自己,应由其承担主要责任。但被告王羿竣、陈紫涵、黄玲巧以及葛盛通、鲍某、沈贤明明知金本酒后驾车,存在危险性,仍决定搭乘金x驾驶的机动车。他们的行为势必影响金x驾驶车辆的线路与时间长短,与金x面临的危险性大小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这些乘车人也各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各自承担一定责任。其中,被告陈紫涵家住头陀镇龙王坑村,金x之所以驾车经过头陀镇店头桥头处,是为了送被告陈紫涵。因此,被告陈紫涵与事故的因果关联比其他乘车人更高。原告主张因金x死亡造成的合理损失有死亡赔偿金387460元、丧葬费22256.50���、抢救费1500元、误工费122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412936.50元,基本合理,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述损失,本院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与事故的因果关联酌情确定由被告陈紫涵赔偿10%即41293.65元,被告王羿竣、黄玲巧各赔偿5%即20646.83元。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50000元,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陈紫涵赔偿5000元,被告王羿竣、黄玲巧各赔偿2500元。至于葛盛通、鲍某、沈贤明的责任,在本院释明后,原告决定不向他们提出主张,这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对此本院予以尊重。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紫涵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金云法、张富香各项损失46293.65元。二、被告王羿竣、黄玲巧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各赔偿原告金云法、张富香各项损失23146.83元。三、驳回原告金云法、张富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4元,由原告金云法、张富香负担838元,被告王羿竣负担139元,被告陈紫涵负担278元,被告黄玲巧负担13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94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审 判 长  牟宇立人民陪审员  褚克敖人民陪审员  官忠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梁益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