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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亚清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清,男,1990年某月某日出生,黎族,海南省东方市人,文盲,农民。捕前住海南省东方市某乡某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清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决定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相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清伙同张某(已判决)等人窜到东方市八所镇唐马园第二联队宿舍区前,用锯子盗伐被害人李某的两株黄花梨树。其中一棵已被锯倒,正锯另一株时被人发现,遂弃树逃跑。张某在逃跑过程中被李某等人抓获,李某清等逃离现场。经海南省森林公安局技术鉴定中心鉴定,被盗伐两株树木是降香黄檀(黄花梨,学名DalbergiaodoriferaT.Chen),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棵黄花梨树价值人民币390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如下证据:物证(黄花梨),《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吉某、李某的证言,同案人张某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相片,指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清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建议判处被告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清伙同张某(已判决)、亚秋(在逃)及亚秋的一个朋友(在逃)窜到东方市八所镇唐马园第二联队宿舍区前,用锯子盗伐被害人李某的两株黄花梨树。在锯第二株时被人发现,被告人李某清等人便弃树逃离现场。同案人张某在逃跑过程中被李某等人抓获。经海南省森林公安局技术鉴定中心鉴定,被盗锯的两株树木均为降香黄檀(黄花梨,学名DalbergiaodoriferaT.Chen)。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锯的两棵花梨树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9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其陈述证明,2013年10月22日凌晨2点左右,他在休息时听到他哥哥李某喊抓小偷,他出来后李某说在宿舍区的花梨树被人偷锯了,他和李某等人就在附近找小偷。他看到两名男子形迹可疑,就叫李某去确认,他和李某等人包围过去将其中一名男子抓获并扭送到城东派出所。辨认笔录。证明李某辨认出同案人张某就是被他们在现场抓获的嫌疑人。(二)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1、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证言证明,2013年10月22日1时许,他在房间里睡觉,听到小狗的叫声和树倒在地上的声音,他跑出来看到院子里的花梨树被锯倒了,有两个人冲上来追赶他,他边跑边喊“有小偷,大家快起来抓小偷”,他们那里的人全部跑出来抓小偷,但小偷已经跑去躲起来了,他们就去找,后来他弟弟李某发现两个人从草丛里走出来,形迹可疑,就回来告诉他,他过去后那两个人就跑,他紧追上去,很多人也出来一起把那两个人包围住,那两个人跑到草丛里就被他们抓住了一个,另一个跑掉了,他们就把被抓的人送到了城东派出所。辨认笔录。证明李某辨认出同案人张某就是盗窃花犁木被现场抓获的犯罪嫌疑人。2、证人吉某的证言。其证言证明,案发当天3点左右,李某打电话给他,说有人来偷花梨树,叫他起来抓小偷,他起来跑过去,看到李某家的一棵花梨树被锯断在地里,还有一棵花梨树被锯了一半没锯断,他们那里的人都起来找小偷,后来他们在靠近坡鹿站的地方把小偷抓到了。(三)物证(黄花梨树)。证明,被告人李某清等人盗伐的树为降香黄檀(黄花梨,学名DalbergiaodoriferaT.Chen)。(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了案发现场位于东方市唐马园第二联队宿舍,并证明了被盗伐的树木情况及现场概况。在现场中心处地面发现有一把锯子,现场提取了一把锯子。(五)现场指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李某清带侦查人员到东方市唐马园第二联队宿舍前,指认了他和同伙盗窃花梨树的地方。(六)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3年10月22日李某等人扭送同案人张某到东方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报案,经核查,该所当天决定立案侦查。2、《常住人口查询》。载明被告人李某清于1990年某月某日出生,作案时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清于2014年8月9被公安民警在东河镇开往天安乡的客车上抓获。(七)《鉴定意见》。海南省森林公安局技术鉴定中心琼森公(技)字(2013)第097号《木材评估报告》。证明被锯的两株树木均为降香黄檀(黄花梨,学名DalbergiaodoriferaT.Chen)。(八)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东价认证(2013)125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毁的两棵花梨树价值人民币共计39000元。(九)同案人张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0月22日凌晨1点左右,他和李某清、亚秋及亚秋的一个朋友开着二辆摩托车到唐马园附近,他们把摩托车藏在附近的树丛里,他拿出锯子走到那几间瓦房处的那棵花梨树那里后,他和李某清、亚秋三人轮流锯树,亚秋的朋友放哨。他们把树锯倒后就被人发现了,那人就喊“抓小偷”,他们听到后就跑了到附近的树丛里躲了起来,到了早上,他和亚秋的朋友从树丛里走出来就被几个人抓住了。(十)被告人李某清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0月份的某一天晚上,他和张某、“亚秋”等人到东方市鸵鸟基地对面一户人家里盗窃黄花梨树。当锯倒一棵,继续锯第二棵时就被主人发现了,于是他们就逃离现场。经辨认相片,被告人李某清指认“阿秋”也是参与盗伐黄花梨树的人。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相关性,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同伙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黄花梨树,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共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清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清因盗窃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清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符桂光审 判 员  丁志芳人民陪审员  陈泰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高平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