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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马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马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阳东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燕翔。被执行人马青。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47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已给付部份债权人民币10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4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马青在2015年6月30日前不履行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2014)雁民初字第47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秦少革审 判 员  王明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蒋冬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