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陈旺军与徐峰、定州市新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317号原告陈旺军,农民。委托代理人常安姝,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峰,农民。被告定州市新运物流有限公司,所在地保定市定州市西城区庞白土村南,下简称新运物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北园路,下简称保险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旺军与被告徐峰、新运物流、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旺军于2015年2月6日以被告诉讼主体需核实,部分被告诉讼主体地址可能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陈旺军负担。代理审判员卢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徐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