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徐太光、张文霞与史宝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太光,张文霞,史宝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267号原告徐太光,男,汉族,1975年1月11日生,住九台市。原告张文霞,女,满族,1978年6月8日生,住九台市。被告史宝辉,男,汉族,1972年8月22日生,住九台市。本院在受理徐太光、张文霞与史宝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太光、张文霞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史宝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太光、张文霞对史宝辉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姜晶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