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芷芳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芷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55号罪犯李芷芳,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了(2012)同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芷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李芷芳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主动接受教育,改造态度积极。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执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情况出现。参加“三课”学习,平均成绩91.5分。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工区组长,能够听从指挥,在保证自身技术熟练的情况下,主动传授技术于他人,并配合民警带领工区多次超额完成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芷芳的刑期从2011年10月17日起至2022年10月16日止,该犯于2013年10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5月31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5月31日获监狱专项嘉奖一次,9月30日获监狱嘉奖二次。本院认为:罪犯李芷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芷芳准予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17日起至2021年11月1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