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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邑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永虹、王永祥、王永清、郭永清、余志文与被告何荣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虹,王永祥,王永清,郭永清,余志文,何荣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邑民初字第52号原告王永虹,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王永祥,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号码。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黄素芳(特别授权),女,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原告王永清,男,195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张素芹(特别授权),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原告郭永清,男,195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陈素华(特别授权),女,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原告余志文,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王建琼(特别授权),女,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被告何荣龙,男,197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虹、王永祥、王永清、郭永清、余志文与被告何荣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何荣龙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嘉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彭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