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莲民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梁毅与被申请人梁勇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毅,梁勇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保字第00021号申请人梁毅,男,196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书斌,陕西时代建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梁勇,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梁毅与被申请人梁勇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人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自强西路《大华公园世家》二期22-10804号房屋,现申请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案件保全费1530元,退还申请人。审判员  陈玉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亭-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