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民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李兴科与单明娟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兴科,单明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保字第54号申请人李兴科,男,194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单明娟,女,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李兴科与被申请人单明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单明娟驾驶的鲁D3X8**号小型轿车一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单明娟驾驶的鲁D3X8**号小型轿车一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志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