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夏民初字第02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5-29
案件名称
刘素真与黄清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素真;黄清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夏民初字第02120号原告刘素真,女,194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在夏邑县。委托代理人张川、李昊杰,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黄清科(黄文化),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委托代理人李亚东,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刘素真与被告黄文化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9月5日、2014年12月1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素真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文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素真在审理中自愿撤回对被告黄文化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素真撤回对被告黄文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素真负担。审 判 长 付德运审 判 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臧永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徐雷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