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马彦林与李增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彦林,李增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保字第12号申请人马彦林,隆尧县。���申请人李增义,邢台市。申请人马彦林因与被申请人李增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增义的银行存款55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增义的银行存款55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赵云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戎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