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王运华与杜骏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王运华。被执行人:杜骏宏。申请执行人王运华与被执行人杜骏宏故意伤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王运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武昌刑初字第008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杜骏宏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骏宏向申请执行人王运华支付赔偿款共计人民币28299.79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48元(从2014年12月19日始算至2015年2月9日止,以28299.7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承担执行费326元,以上款项共计28873.79元。但被执行人杜骏宏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骏宏的银行存款28873.7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赵郭文审判员 彭 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毕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