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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周某与尹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尹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707号原告:周某,农民。被告:尹某,农民。原告周某与被告尹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祥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8年11月份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后,双方未生育子女。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对原告非打即骂,原、被告之间已经没有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及必要。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非法同居关系,并要求被告给予原告相应的经济帮助款5000元。案经送达,被告尹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8年11月份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后,双方未生育子女。由于原、被告之间性格脾气迥异,双方同居后经常因琐事发生吵闹,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非法同居关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被告所在村的村支部书记、两委成员给予调解,原、被告之间的同居关系已经解除,被告尹某已经给予原告周某经济帮助款1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法庭审理笔录、证明一份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尹某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该非法同居关系应当予以解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周某与被告尹某的同居关系;二、被告尹某给付原告周某经济帮助款1000元(已经交付)。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祥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文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