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法民初字第09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9906号原告:熊某某,女,汉族,1945年1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梁锡洪,重庆市江津区杜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陈某甲,女,汉族,1973年3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陈某乙,男,汉族,1976年4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陈某丙,男,汉族,1964年8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陈某丁,女,汉族,1967年4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陈某戊,男,汉族,1969年6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陈某丙、陈某戊、陈某乙、陈某丁、陈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熊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熊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