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猇亭民调确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青龙、赵龙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青龙,赵龙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民调确字第00020号申请人刘青龙。申请人赵龙。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刘青龙、赵龙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方向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4年9月12日,申请人刘青龙驾驶鄂E×××××号小轿车行驶至宜昌市猇亭区先锋路鑫华土石方有限公司门前路段时,与申请人赵龙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申请人赵龙人身损害的交通事故。2015年1月15日,以上交通事故经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猇亭大队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刘青龙赔偿赵龙本次交通事故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52.10元。二、本案系一次性了结,此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后均互不追究。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青龙、赵龙于2015年1月15日经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猇亭大队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以上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向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谢 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