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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刑减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张思均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思均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减字第00187号罪犯张思均,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2013)长刑初字第000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思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10日止),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5年1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思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8次,属老犯。本院认为,罪犯张思均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思均准予减刑五个月(余刑执行至2015年3月1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高小林审判员 刘 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雯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