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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民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维鸣与阮红卫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维鸣,阮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保字第43-1号申请人李维鸣,男,住陵县。法定代理人李蓬,男,住址同上,系李维鸣之父。被申请人阮红卫,男,司机。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5)陵民保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阮红卫驾驶的晋BXXX**、晋BXX**挂车重型半挂车的查封,解除扣押后,不得变卖、损坏该车。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綦伟霞 更多数据: